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的通知
根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湘外经院科字[2006]4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目前实际,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特做如下规定:
一、 科研项目经费(含上级主管部门的下拨经费和学校的配套经费),在科研项目中期检查以前可报销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以后可再报销经费总额的35%,项目结题合格后可报销余额。
二、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含汽油费、车辆修理费、汽车保险费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含电话费、网络使用费)、调研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会务费、技术推广费。其中交通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和微生物菌种的购量、种植、养殖和发酵培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4.协作单位的试验补助费(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5.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参加人员的劳务酬金,其费用控制在15%以内。
6.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7.与科研有关的小额接待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8.中介费(限横向项目)。
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