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主渠道作用,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进一步强化本科课程建设工作,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通过一流课程建设助力一流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教育思想、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的主要载体,集中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深化教学改革和研究的关键。课程建设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校课程建设的目标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以创建一流课程(“金课”)为目标,树立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课程建设新理念;以建设优质课程为重点,以深化教学改革为动力,以优化课程体系为核心,开发建设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新课程,建立与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提升课程的高阶性,突出课程的创新性,增加课程的挑战度,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学校课程设置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育人为先原则。课程设置应以课程育人为导向,在各门课程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科学合理原则。课程设置应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知识和最新研究成果,符合人才培养定位,体现人才培养特色,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效支撑学生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
(三)需求导向原则。课程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满足多元化人才培养需求。
(四)严格标准原则。课程设置应遵循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符合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五)凸显特色原则。依托学科优势,凸显专业特色,将专业特色有机融入课程体系,打造具有系统性、前瞻性、特色鲜明的专业教育课程。
第五条 所有课程应当严格依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进行课程建设与管理。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能由一个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管理。在统一归口基础上实行资源共享,即各二级学院(部门)开设的课程均面向全校开放。各专业在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专业课程时,非本单位开设的课程应提前与课程归口单位协商。
第六条 所有课程应当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部门)按编制要求编写,经二级学院(部门)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名称相同但课程属性、面向专业、学时学分不同的,应单独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第七条 课程设置应当具有能够确保课程教学质量的教师队伍以及保障教学顺利开展的硬件设施。
第八条 实践类和创新创业类课程组,应当加强与实务部门及行业企业的广泛合作,协同育人,有效促进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和学生应用能力及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课程建设内容
第九条 课程建设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形成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好、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且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对本门课程内容熟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本课程教学不少于3期的主讲教师,课程团队老中青结合或以中青年为主,可持续发展性强,有明确措施保障青年教师学术成长与教学能力的提高。
(二)优化课程教学内容。精心设计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并根据教学要求,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学科前沿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因课制宜地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根据学生学习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课堂教学,并结合专业特点,形成特色鲜明的课程教学内容。
(三)优化实践教学环节。注重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不断完善课程实验和实习教学平台;积极开设探究性实验,引导学生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建设和选用优质教材。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优先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或业内公认的优秀教材。鼓励主讲教师自编体现学校特色的应用型教材和新形态教材。外文教材选用要严把质量关,所选用教材必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建设优质线上教学资源。建设线上课程教学资源,包括电子教材、授课录像、网络课件、案例库、试题库、延伸学习参考资料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自主学习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六)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开展启发式、案例式、研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充分利用各类网络教学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采取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相结合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形式灵活多样。推广非标准答案考试,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培育教学成果。鼓励通过课堂教学改革探索和应用性研究,带动课程教学的改进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并推动教学成果奖的培育和建设工作。
第四章 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学校采用项目建设的方式支持和推进课程建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评审立项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级一流课程(含线上、线上线下混合式、线下、虚拟仿真实验、社会实践等)、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思政课“金课”以及其他课程建设项目等。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采取先建后评、评建结合、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校级一流课程验收标准:
(一)线上一流本科课程
1.录制高品质教学视频,在学银在线等慕课平台面向社会开放两期及以上;
2.主编并出版与课程相关的数字化教材1部;
3.公开发表建设课程相关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
(二)线下一流本科课程
1.主编并出版与课程相关的教材1部;
2.公开发表建设课程相关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
(三)混合式一流本科课程
1.建设线上教学资源,在超星泛雅等网络教学平台校内运用两期及以上;
2.主编并出版与课程相关的数字化教材1部;
3.公开发表建设课程相关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
(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本科课程
1.课程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开放并投入使用,满足2个课时的实验教学要求;
2.公开发表建设课程相关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
(五)社会实践一流本科课程
1.主编并出版与课程相关的教材1部;
2.公开发表建设课程相关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
3.每学期组织社会实践教学活动记录不少于2次,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校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及思政课“金课”验收标准:
(一)课程思政示范课程
1.体现“课程思政”特点的教学微视频累计时长1-2学时;
2.全课程教学设计详案和教学课件,典型教学案例3-5个;
3.公开发表建设课程相关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
(二)思政课“金课”
1.课程代表性教学实录视频5堂(每堂40分钟以上),其中至少有1堂为“移动”思政课堂;
2.课程专题教学设计(包括课程所有教学专题);
3.公开发表建设课程相关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
(注:“移动课堂”,即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社会实践基地,将思政课堂搬到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第一线,打造 “移动”思政课堂,增强学生的体验感与获得感。)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课程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课程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指导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课程建设的业务管理部门,在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课程建设规划、管理,同时指导、协助二级学院(部门)制定课程建设计划并检查、验收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门)是课程建设的主体。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学校课程建设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院(部门)的课程建设规划;按照学校课程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课程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课程原则上均设置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建设与管理、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方案(规划)、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课程的教材建设、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课程组青年教师培养;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课程评估等。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实行归属管理。课程归属二级学院(部门)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未经学校批准,二级学院(部门)不得自行确定、变更课程归属关系。
(一)课程归属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所属学科专业领域、师资及条件建设情况等确定。
(二)原则上,全校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程由学校明确指定课程归属学院。
(三)多个学院开设的同一课程,由学校确定课程归属学院,相关学院参与该课程建设。
(四)仅限于某一专业开设的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课一般归属于专业所在学院。
(五)课程归属有争议时,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确定。
第六章 课程评估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建立完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反馈机制,定期实施课程评价,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注重通过评价监督发现优秀教学典型并进行经验推广。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整合学生、同行、督导、领导以及第三方评价等评价结果,完善教学质量反馈机制,全面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由其他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课程建设项目提供经费支持,资助额度以各级各类相应通知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课程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湘外经院教字〔2021〕46号)相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