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经院评字〔2023〕14号
关于印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课堂
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学校制定了《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2023年8月28日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印发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试行)
为落实《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关于切实加强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湘外经院教字〔2019〕10号),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凸显教学中心地位,强化内部教学质量监控,构建科学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指导,坚持发展性评价与奖惩性评价相结合,充分发挥发展性评价对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导向引领作用,合理发挥奖惩性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条 课堂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在于激励教师教书育人,督促教师潜心钻研业务,淘汰“水课”,打造“金课”,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制定学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总体方案,审定各二级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和督查各学院质量评估,认定评估结果等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包括组织开展同行评价、督导评价、学生评价、教师自评,认定本学院教师的教学质量等级,规范管理、保存相关工作原始资料等。
第三章 评价对象、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评价对象包括承担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第六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及考核标准》执行,评价内容覆盖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重点是课堂教学中思政育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七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评价(40%)、督导评价(40%)、同行评价(含领导评价,15%)、教师自评(5%)四个部分组成。
(一)学生评价。依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网上评教实施办法》,由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网上评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汇总每位授课教师评价分数。
(二)督导评价。依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并汇总教师得分。
(三)同行评价。依据《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听课制度》,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并汇总教师得分。
(四)教师自评。依据学校课堂教学相关标准,教师对自身教学进行客观评价与反思。
第八条 学期内未接受督导评价或同行评价的教师,评价分值取当学期所在学院评价分数的平均值;督导免听课名单内的教师教学督导评价得分统一记为90分;学期内未进行自我评价的教师,当学期自我评价分数按0分计。
第四章 评价结果认定与使用
第九条 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用百分制计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年度得分为该年两学期分数的平均分。
第十条 各学院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价结果在本学院公示,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教师对自己的评价等级有异议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组织听课复议,最后确定其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续聘、转岗、降聘的重要依据。
(二)对同一门课程,任课老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合格,整改后第二次任课评价仍不合格,则取消该教师该课程任教资格,当年不能申报高一级教师系列职称。
(三)对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二级学院组织对其跟踪听课、重点帮扶、开展培训等,不断提高其教学水平。
(四)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及以上的教师,当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出现一般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2次,当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不能认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