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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日期:2023-04-11 11:12:54浏览数: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各类教学差错与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教学保障部门与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保障人员,在教学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实施和保障等方面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成一定程度的教学效率损失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依据教学运行中的主体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类: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三条  教学差错认定标准参见《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分类》(附件1)。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参见《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附件2)。

第四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差错及事故的举报。

(二)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差错及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教学差错与事故应由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为主,查清事件有关情况,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单》(附件3),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报送至教务处。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单应明确列出事件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四)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最终认定,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各学院或相关单位提出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初审后报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

(五)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人力资源处、纪检监察室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不能少于5人。

(六)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对教学事件的类型和等级进行认定,并对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核定,做出处理决定。

(七)各级领导对本部门责任事件隐瞒不报或教学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教学责任事件拖延、隐瞒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五条  对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于事故责任人,由学校行文通报批评,由人力资源处进行相应处理:

1.教学差错责任人,通报批评。

2.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性扣发月标准岗位工资的10%。

3.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性扣发月标准岗位工资的20%。

4.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性扣发月标准岗位工资的50%。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责任人,给予岗位解聘。

(二)一年内(自然年,下同)发生过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年终考核不能为优,其中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三)一学期内三次教学差错累计成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第二次作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第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作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四)对教学管理及保障事故的认定如无法确定主要责任人,则由相关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该责任,其处理参照以上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若在教学各环节涉及师德师风的问题适用于一票否决制,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进行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兼职教职员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分类

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单

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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